最终,他躲进了一个废弃的谷物仓库,联邦警察为了顺利逮捕他,于是采取了火烧仓库的方法逼他出来,很遗憾的是,在这个过程中造成了伤亡的情况。
可是不幸之中的大幸是,被告终于忍受不了毒烟的弥漫开来,朝外面跑出来,结果就被当场逮捕。当时我们的联邦警察在他身上搜出一支短38的左轮手枪。
而事后经过化验证实,在林肯的头颅里找到造成撕裂的子弹的型号证实是来自被告身上的那支枪,弹道与轨道都是吻合的,所以得出结论,用来杀死林肯的手枪在被告的身上被找到。
而被告更是无法合理地解释枪的来源,我们也在枪的上面只是找到了属于被告的指纹,那就更加证明,被告是曾经开过枪,而这种武器械的设计十分特别,只能装上一发子弹,一支枪只能开一次。
所有的证据都明显地指出,开枪的人就是被告!被告因为政法立场的问题对死者产生了非常恐怖的怨恨,他要消灭死者,消灭属于黑人的平等权利。
这根本就是一宗极其复杂,牵扯到政法问题的暗杀行动!案件中的一位证人更是在出庭作证之前就已经被炸弹炸死。证人被杀在司法制度中是非常恶劣的现象,虽然我们目前还没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与被告有关。
但是,被告的刺杀行动正在严重地挑衅着法律的制度,挑战着法庭的原则,林肯是一个追求极致公平、公正与自由的律师,他利用法律作为武器捍卫了底层人士的平等权利,对不平等制度表达了不满意的心声,他从来不曾放弃过斗争,他屡战屡败,越挫越强。
最后用自己的全部力量换来了一个相对和平的条约。可能是因为这样,他无意中触碰到某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改变了过去不变的秩序,有人仇恨他,有人怨恨他,因此对他痛下杀手。
律师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中是拥有非常崇高地位的职业,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法律保持着良好的信心与态度。
如今律师伸张正义被公然刺杀,如果我们姑息了这种现象,以后就不再有人为这个不平等的世界发出抗议,法律精神就更是无从谈起,法律秩序更有可能会崩溃。
我们希望看到这种现象吗?不!我们当然不可以;我们是否可以容忍有人刺杀律师呢?当然也不可以。我们应该怎么办?
我们应该利用法律的武器制裁凶手,惩罚被告,肢解利益集团的野心,释放正义的呐喊!在以上种种证据都客观存在的大前提条件下,在这里,我恳请法官阁下以及陪审团,判被告谋杀罪名成立!”
法庭内十分安静,他们一个个都只顾着倾听,短时间还不能做出反应。
奥斯法官敦促着:“辩方律师,你可以开始结案陈词。”
叶枫的反应明显比较迟钝,她首先看了一眼布斯,又看了一眼手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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